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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社研究中心研究员简章

 

一、宗旨与法源

1.1 华社研究中心 研究员简章 华社研究中心为建立学术研究规范,提升研究员的研究水平,鼓励发表研究成果,特此订 定《华社研究中心研究员简章》。
1.2 本简章乃基於华社研究中心章程第 3 宗旨之(a)、(b)、(c)及(d)項而制定。

二、对象

2.1. 本简章适用於华社研究中心聘请之在职高级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特约研究员、访 问研究员及兼任研究员。
2.2. 本简章不适用於荣誉研究员。

三、研究工作与发表

3.1.高级研究员、研究员及副研究员:

3.1.1 每年必须至少提呈一份研究计划,并发表与此研究计划有关或无关的研究论文两篇,或至 少编著一种研究专书。研究计划须按《华研研究计划简章》相关规定提呈申请,内容包括 有关研究课题的学术成果、学术的前沿与本研究的创新部分、研究方法、进度与费用等。 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纳入中心年度学术工作计划,通过后执行之。
3.1.2 每年完成的研究工作必须向中心呈报。若年度研究计划为跨年度之工作,每年亦至少须完 成与此计划有关或无关的学术论文两篇。
3.1.3 研究论文须发表在国内外的学术期刊中,本中心出版之《马来西亚华人研究学刊》有优先 选刊的权力。
3.1.4 研究课题以马来西亚与华人研究的领域为主要内容,其他间接相关的研究课题,须经过学 术委员会批准。
3.1.5 个人编辑或合编的学术专书须视课题与内容而定。非本中心规定的研究领域课题的编著专 书皆不能计入。
3.1.6 论文或专著发表类别包括期刊论文、研讨会论文集、专题论文(monograph)以及合著论文 或专书皆可。
3.1.7 每年至少得在报章媒体发表具有学术水平的专文或评论两篇。
3.1.8 有责任参与中心出版品的编务工作、筹办并参与中心的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及学术交流 活动。
3.1.9 凡高级研究员及研究员皆有指导或协助副研究员进行研究工作之义务。

3.2.特约、訪問与兼任研究员

3.2.1 华社研究中心以合约方式聘请的专题研究人员,视邀约对象的学术条件而给予特约、访问 或兼任之高级研究员、研究员及副研究员的称号。
3.2.2 除研究员工作范围的第 3.1.7、3.1.8 和 3.1.9 项例外,第 3.1.1 至 3.1.6 项皆适用於特约或访 问或兼任研究人员,具体的研究发表量以合约规定为准。
3.2.3 本中心有义务为特约或访问或兼任研究员提供办公室及必要的研究设备,以便研究工作的 进行。

四、研究与出版权益

4.1 凡高级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特约、訪問及兼任研究人员在工作合约内在国内外发 表之学术成果,皆属於华社研究中心所有,不得有任何异议。
4.2 凡研究人员在华社研究中心工作合约中进行的研究成果皆属於本中心所有,不得有任何异 议。
4.3 凡具有创新及国际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本中心有义务免费为之出版与发行推广。

五、待遇及福利

5.1 特约、访问与兼任研究员依合约规定外,凡全职研究人员之待遇及福利,皆依本中心研究 员薪酬表及职员福利办法办理之。
5.2 除薪酬及基本福利外,全职研究人员在每服务满五年,得申请一次三个月有薪的学术研究 假期(academic sabbatical leave ),以此鼓励研究人员到国內外研究进修。
5.3 凡全职研究人员在大专学府兼课,每周限定一门课,并不超过 4 小时。

六、实施与修订

本简章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修订,提呈执行董事会议通过后实行之。修订办法亦同。

2011年3月10日修
2023 年 7 月 15 日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