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与法源
1.1. 为规范华社研究中心大型研究计划的申请、审核、执行与结案的程序,俾能符合行政与学术规范,特此订定本简章。
1.2. 本简章乃根据《华社研究中心章程》第3宗旨之各项条例而制定。
二、范围
2.1. 本简章适用於本中心研究人员提呈之年度研究计划。
2.2. 本简章也适用於向本中心提呈者,或与本中心合作研究之各种研究计划之审批与执行。
三、内容
3.1. 研究计划的内容必须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与创新、研究方法、研究进度与费用、文献与资料等各项,同时研究课题与结果必须能反映学术研究前沿成果。
3.2. 研究计划必须符合本中心的学术宗旨,主题应围绕在马来西亚与华人研究相关的课题。
四、申请与审核
4.1. 研究计划必须提呈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常务董事会通过后执行之。
4.2. 凡本中心董事涉及研究计划之主持或合作参与研究计划者,应采取利益回避原则,不参与计划的审议工作。
4.3. 研究计划书须依照华研提供的格式范本撰写。计划书可以中文、英文或国文书写。
4.4. 研究计划经审议通过以后,计划主持人须与华研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规定,以便执行与成果验收之依据。
五、费用规范
5.1. 凡向本中心提呈申请或与本中心合作之各项研究计划,经双方协议,研究费用的总预算案中须列明百分之十为本中心的行政开销,俾能反映行政工作支援研究的相关费用。
5.2. 研究计划下的总预算案应列明各项收支。预算案原则上不得列有资本开销如电脑、汽车与相机等资产采购。若计划中有特殊需要,得事先提出申请。
5.3. 凡使用研究经费购置的非消耗性资产,包括重要的器材与书籍资料,应在研究结案时移交本中心。
5.4. 凡研究计划下所购置的器材资产在研究过程中有所损坏或遗失,经查核属於过失之损失者,应按原器材价格进行部份赔偿。
六、执行与结案
6.1. 研究计划经审批后,计划主持人得按相关内容执行并落实工作。
6.2. 凡一年计划,上半年得向中心书面陈述工作进度,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下半年得以书面方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呈结案报告,确定交稿期限。
6.3. 凡二年及三年计划,每一年至少得以书面方式陈述工作进度,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第二年或三年计划完结时,得以书面方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呈结案报告,确定交稿期限。
6.4. 凡研究计划需要延期或中途调整,得於计划结束前半年前以书面方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七、出版与版权
7.1. 凡结案之计划并具有研究成果者,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呈常务董事会讨论,并按《华研出版审查细则》处理出版事宜。
7.2. 计划成果之出版权益在原研究计划的双方协议中应有明文规定,即协议以出版册数的某一百分比作为研究主持人和参与研究者的版权酬劳,而不以现金支付。
7.3. 计划下的研究成果,皆属华社研究中心所有,计划主持者及参与研究者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实施与修订
8.1. 本简章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修订,提呈常务董事会议通过后实行之。修订办法亦同。
2011年3月15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