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1. 华社研究中心为建立学术出版规范、提高学术著作水平,出版原创性的学术成果,订定 “华社研究中心学术出版审查细则” ,申请出版之书稿需按本细则进行审查程序,审查通过后由本中心编印及发行。
二、审查范围
1. 凡本中心出版的学术专书、论文合集、单篇论文,专论翻译均需通过审查。
2. 学术专书包括个人专著与合著。
3. 论文合集包括共同研究成果与研讨会论文结集。
4. 单篇论文(Occasional Paper)应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和适合单独出版的分析性论文为宜。
5. 翻译原著事先须经审查,以鉴定其必要性与好处,一经接纳,翻译工作完成后须交本中心委专人进行编辑与校订。
6. 所有学术性书稿须获得半数以上小组成员同意方能出版。
三、投稿
1. 申请出版者应将书稿连同 “学术出版申请表格” 送交出版审查委员会。书稿只限未曾出版的原创性学术成果,不接受一稿两投,或已投交其它单位审查中的书稿。
2. 审查为双匿名方式,作者(编者)姓名只能出现在 “学术出版申请表格” ,其它地方(如封面、首页等)必须暂时省略,内容中亦不得出现透露作者(编者)身分的文字。
3. 申请出版者若为本中心董事或研究人员,需回避审查程序,以彰公信。
4. 本中心接受中、英、马来文专著出版申请。
四、出版审查小组
1. 成立出版审查小组,负责召集审查、推荐审稿人并备咨询。
2. 小组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两年,与董事会届期相同。成员由学术委员会推荐,交董事会委任。
3. 小组设召集人一名,成员可由本中心董事、研究人员及特邀学者组成,应尽量顾及研究领域之均衡,唯至少一半的小组成员应是董事成员。
五、审查程序
1. 书稿经出版审查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送审,即交付审查;若不予送审,则连同委员会的意见退还给作者(编者)。
2. 审查以送二位匿名审稿人为原则,出版审查委员会就送审专书领域,拟定审稿人选。
3. 审查意见收齐后,由出版审查委员会决议审查结果。以两名审稿人皆通过为通过。若仅一人通过时应送第三人审,并以第三人通过为凖。
4. 审查通过后应发书面证明,未通过审查者得于大幅修正补充后重新申请,并应视为新送案件。
5. 申请人得于申请时提出审查回避名单至多一人。
六、出版
1. 通过审查的书稿,由本中心编印及发行,作者(编者)须与本中心签订出版契约,约定双方工作内容及权利义务。
2. 本中心负担或筹募编印及发行费用,出版后赠送作者(编者)一定数量,不另致稿酬及版税。出版及发行收入,全数缴归本中心。
七、实行
1. 本细则经学术委员会拟定,送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如有未尽善之处,可依相同程序修订。
2011年03月15日修订